申请执行人戚兴文。委托代理人张衡。被执行人卢百荣。
本院在执行戚兴文申请执行卢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柞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3年5月28日委托我院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75556.83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卢百荣自愿用其名下所拥有的陕AH13**号重型普通货车以物抵债7.5万元给付申请人戚兴文,剩余标的100556.83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4年开始每年给付申请人2万元,直至给付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并依据该协议本次申请执行7.5万元,现已受偿该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