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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戚兴文申请执行卢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2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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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戚兴文。委托代理人张衡。被执行人卢百荣。

本院在执行戚兴文申请执行卢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柞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3年5月28日委托我院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75556.83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卢百荣自愿用其名下所拥有的陕AH13**号重型普通货车以物抵债7.5万元给付申请人戚兴文,剩余标的100556.83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4年开始每年给付申请人2万元,直至给付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并依据该协议本次申请执行7.5万元,现已受偿该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