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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上法执字第129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上法执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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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雪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国强,申请执行人的丈夫。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雪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已自动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赵雪玉3695.24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上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世耿审判员:冯林审判员:李枝英

书记员:梁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