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黄某红,女,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黄某军,男,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黄某慰,男,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黄某林,男,住上思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址: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黄某红、黄某军、黄某慰、黄某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已转款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防市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1)上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世耿审判员:冯林审判员:李枝英
书记员:梁翠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