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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春长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栾民执字第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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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春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终结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胜利

书记员:张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