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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凤凤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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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凤凤,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负责人邵虎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凤凤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5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调解书义务,案件款5500元申请人已受偿,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郭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