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智新。被执行人烟台佳隆纳米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烟台佳隆纳米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佳隆纳米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17639.8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烟台佳隆纳米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7639.86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东超
书记员:刘春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