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邱改兰与童家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7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改兰,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童家发,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童家发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