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模福,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李海云,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方斌,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方斌银行存款132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