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九兵,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李雪莲,女,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陶杨氏,女,191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陶雪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陶承春,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雪莲、陶杨氏、陶雪峰、陶承春银行存款157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