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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芳芳、顾世全、蒋元侠、顾某某与芜湖联鑫塑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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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芳芳,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顾世全,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蒋元侠,女,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200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芜湖联鑫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联鑫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519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