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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素方与高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执行审裁定书

(2013)广法执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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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素方,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高振军,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申请执行人张素方与高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广法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5日作出(2013)邢民一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振军赔偿张素方各项损失共计4723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振军无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素方对本院调查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2012)广法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素方发现被执行人高振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庆先执行员王风言执行员马伟杰

书记员:夏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