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治利。被执行人王金健。
申请执行人王治利与被执行人王金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824.1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王治利。被执行人王金健。
申请执行人王治利与被执行人王金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824.1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