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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治利与王金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诸执字第22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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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治利。被执行人王金健。

申请执行人王治利与被执行人王金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824.1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