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现兰。被执行人张应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现兰与被执行人张应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诸朱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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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现兰。被执行人张应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现兰与被执行人张应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诸朱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