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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玉花与徐烟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诸执字第8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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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花。被执行人徐烟文。

申请执行人王玉花与被执行人徐烟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