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三梯。申请执行人郑小女。申请执行人郑成翠。申请执行人徐贝琪。申请执行人徐若绮。被执行人苏祥伟。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三梯、郑小女、郑成翠、徐贝琪、徐若绮与被执行人苏祥伟(2013)台三执民字第1778号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祥伟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台三执民字第1778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顾安宇审判员:章以良
代书记员:赖军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