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金顺,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道军,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道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道军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且投了不计免赔。另查明上海铭信交通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损失16560元(交强险2000+车损20800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陈道军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4560元、交强险2000元计16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广胜
书记员:陈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