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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小红与被执行人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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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小红,男,1972年10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屈伟,男,1992年10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红与被执行人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红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屈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64430.65元,并承担受理费3422.3元,执行费867元,以上合计68719.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屈伟在各商业银行均无存款,在车管,房产、及工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屈伟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期限内尚不能执行终结,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