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伟彬,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农民,住兴宁市。被执行人乔建兵,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铜川市宜君县人,农民,住宜君县。
周伟彬与乔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乔建兵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周伟彬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51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6日依法立案,于2012年1月9日向乔建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内立即向周伟彬支付赔偿款1051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477元。但乔建兵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审判员:赵文国
书记员:刘满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