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周伟彬与被执行人乔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2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伟彬,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农民,住兴宁市。被执行人乔建兵,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铜川市宜君县人,农民,住宜君县。

周伟彬与乔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乔建兵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周伟彬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51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6日依法立案,于2012年1月9日向乔建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内立即向周伟彬支付赔偿款1051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477元。但乔建兵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审判员:赵文国

书记员:刘满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