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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富平、阴亚绒与被执行人徐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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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富平,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寺沟镇。申请执行人阴亚绒,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富平之妻。被执行人徐忠强,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石柱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平、阴亚绒与被执行人徐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富平、阴亚绒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徐忠强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富平、阴亚绒赔偿款60000元,至2013年元月底执行完结。诉讼费847元,执行费800元,以上合计616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徐忠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王富平、阴亚绒61247元。由申请人王富平、阴亚绒承担400元执行费。被执行人徐忠强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