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博博被执行人李虹瑾
申请执行人张博博与被执行人李虹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虹瑾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博博肇事赔偿款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虹瑾未按期履行。
申请执行人张博博于2013年2月28日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虹瑾已全部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代理审判员:赵恺山审判员:提海峰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