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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博博与李虹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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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博博被执行人李虹瑾

申请执行人张博博与被执行人李虹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虹瑾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博博肇事赔偿款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虹瑾未按期履行。

申请执行人张博博于2013年2月28日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虹瑾已全部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代理审判员:赵恺山审判员:提海峰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