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艳平被执行人李虹瑾
申请执行人牛艳平与被执行人李虹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虹瑾给付申请执行人牛艳平肇事赔偿款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虹瑾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牛艳平于2013年2月28日书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虹瑾已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代理审判员:赵恺山审判员:提海峰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