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定福被执行人杨培连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笃委托代理人郭海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定福与被执行人杨培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谢定福医疗费45500元,伙食补助费1160元(40元/天29天)、误工费12548.21元(56.27元/天223天)、护理费1631.83元(56.27元/天29天1人)、残疾赔偿金89934元(1498920年30%)、交通费400元,以上共计151174.0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原告谢定福退还被告杨培连已支付的医疗费22500元;3、案件受理费1418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718元,由被告杨培连承担1359元,由原告谢定福承担1359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谢定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谢定福给付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51174.04元;被执行人杨培连向申请执行人谢定福给付了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359元。申请执行人谢定福向被执行人杨培连退付了杨培连已支付的医疗费22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执行费1850.5元免收;2、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海艳人民陪审员:罗世东
书记员:廉亚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