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全秀凤,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莫家村委白桥村**。委托代理人:秦兰英,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水榭花都。被执行人:庾亚田,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灵川县三街镇五福村委五里排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秀凤与被执行人庾亚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全秀凤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8000元,现该款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赵桂春
代书记员:梁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