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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凭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赵美丽、何小西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凭执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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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美丽,女,1981年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申请执行人何小西,女,2002年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公司。负责人唐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美丽、何小西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凭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师审判员:韦裕社审判员:秦德辉

书记员:黄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