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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冀媛媛等四人与被执行人周祥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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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冀媛媛,女,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商州市人,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员工,住铜川市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婉颖,女,1997年6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商州市人,学生,住铜川市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天顺,男,1946年12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商州市人,退休职工,住铜川市新区。申请执行人杨喜玲,女,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武陵县人,退休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祥有,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延安市富县人,农民,住陕西省富县直。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敏军,经理。

四申请执行人与周祥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祥有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98642.6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13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15日向周祥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四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98642.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54.9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880元。周祥有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交纳赔偿款50000元。2013年8月28日交纳赔偿款3500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10000元,冀媛媛、李天顺已领取了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确定标的额398642.6元中19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文审判员:张彦锋人民陪审员:赵文国

书记员:刘满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