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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曹文琛与被执行人张东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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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文琛,男,1967年2月生,汉族,上海市人,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张东迎,男,1969年11月生,汉族,铜川市新区人,农民,住铜川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文琛与被执行人张东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文琛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东迎赔偿申请执行人曹文琛人民币151397.6元,受理费1403.2元,执行费2192元,以上合计15499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东迎履行了2000元,现尚欠15299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标的154992.8元(含诉执费)中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