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广香,农民。被执行人龚至江,居民。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4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余峰执行员方圆执行员杨杰
书记员:李朝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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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广香,农民。被执行人龚至江,居民。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4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余峰执行员方圆执行员杨杰
书记员:李朝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