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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广香与龚至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赣执字第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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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广香,农民。被执行人龚至江,居民。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4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余峰执行员方圆执行员杨杰

书记员:李朝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