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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杜某、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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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杜某,男。被执行人:唐某某,男。

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