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某某、高某某与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4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邓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