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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冷海华、徐润泽、徐铎、赵秀娥与欧阳傅杰、李令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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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铎,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冷海华,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润泽,男,200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秀娥,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令强,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傅杰,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冷海华、徐润泽、徐铎、赵秀娥与被执行人欧阳傅杰、李令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四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继青

书记员: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