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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青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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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青坡,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焕军,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四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青坡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四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斌

书记员:邱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