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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建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四执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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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建发。被执行人于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该案(2012)四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四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张文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