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建发。被执行人于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该案(2012)四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四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张文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