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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世元与马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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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世元,男,194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信向东,男,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马小军,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的刘世元申请执行马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小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世元赔偿款30867.75元,鉴定费、案件受理费186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91元,合计33124.7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小军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有到期债权16000元,本院遂依法对该债权予以扣留、提取,并已将该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刘世元对剩余案款17124.75元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阎法执字第0008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项军执行员牛登富执行员代发振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