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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徐俊与被执行人孙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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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俊,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刚,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徐俊与被执行人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1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等均无信息,申请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账户余额仅为118.07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1月4日经本院执行二庭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