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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淑芳与被执行人冯彩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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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淑芳,女。被执行人冯彩萍,女。

申请执行人刘淑芳与被执行人冯彩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月10月17日作出(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淑芳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4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