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春玲,女。被执行人别军正,男。
申请执行人吴春玲与被执行人别军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春玲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140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吴春玲于2013年6月6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8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