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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春玲与被执行人别军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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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春玲,女。被执行人别军正,男。

申请执行人吴春玲与被执行人别军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春玲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140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吴春玲于2013年6月6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8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