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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彩云与被执行人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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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彩云,女。委托代理人孙树花。被执行人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彩云与被执行人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彩云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7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22750元发还申请人,申请人王彩云于2013年5月16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