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武卫,男。被执行人武军利,男。
申请执行人宋武卫与被执行人武军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武卫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71.1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