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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宋武卫与被执行人武军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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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武卫,男。被执行人武军利,男。

申请执行人宋武卫与被执行人武军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武卫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71.1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