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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吕艳丽与被执行人赵峰、赵稳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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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艳丽,女。被执行人赵峰,男。被执行人赵稳利,男。

申请执行人吕艳丽与被执行人赵峰、赵稳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西民二终字第0134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艳丽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6162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96162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吕艳丽于2013年9月5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