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保守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武。原审被告苟建虎。原审被告苟亚辉。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新武,原审被告苟建虎、苟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其负担,其余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帅之代理审判员:王军代理审判员:郭立品
书记员:张月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