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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申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金霞、范长伟、雷力宁、原审被告李亚成、高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庆中民终字第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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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宗宁,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霞。委托代理人雷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长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力宁。法定代理人雷健。原审被告李亚成。原审被告高永涛。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庆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金霞、范长伟、雷力宁、原审被告李亚成、高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由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庆西民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大地财险庆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财险庆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小峰、被上诉人李金霞的委托代理人雷健、范长伟、雷力宁法定代理人雷健、原审被告李亚成、高永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2012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辽宁高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明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超出第三者强制保险分项财产损失限额判处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大地财险庆阳支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杰审判员:杨华代理审判员:郭立品

书记员:杨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