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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金彩梅与金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合法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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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彩梅被执行人金彦峰

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333号金彩梅与金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彦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合法执字第2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2月13日恢复执行。申请人金彩梅与被执行人金彦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金彦峰一次性给付金彩梅医疗费用9945元,金彩梅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双方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