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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彦平、何世军、何玉祥与杨占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合法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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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彦平申请执行人何世军申请执行人何玉祥法定代理人何世军被执行人杨占秀

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465号李彦平、何世军、何玉祥与杨占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占秀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