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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国春与别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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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国春,男,生于1993年1月13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庆城县人. 被执行人别义平,男,生于1966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1)合民再字第1号程国春与别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别义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对别义平在何家畔农村信用社存款予以划拨。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段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