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国春,男,生于1993年1月13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庆城县人. 被执行人别义平,男,生于1966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1)合民再字第1号程国春与别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别义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对别义平在何家畔农村信用社存款予以划拨。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段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