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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永亮与吕帮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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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永亮,男,生于1987年2月2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吕帮选,男,生于1982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105号何永亮与吕帮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帮选与申请人何永亮2013年7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吕帮选已自动履行,案件执行款何永亮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善宏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