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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俊霞与赵云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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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俊霞,女,生于1988年3月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赵云瑞。

本院在执行(2012)庆民终字第349号李俊霞与赵云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赵云瑞逃避执行,后经执行人员做其父母工作,赵云瑞父母代其子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李俊霞已领取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对赵云瑞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