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俊霞,女,生于1988年3月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赵云瑞。
本院在执行(2012)庆民终字第349号李俊霞与赵云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赵云瑞逃避执行,后经执行人员做其父母工作,赵云瑞父母代其子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李俊霞已领取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对赵云瑞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