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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榜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洛南执字第0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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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负责人雷勇,系该支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吕榜民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榜民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57350.75元,执行费500元,合计57850.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标的款57350.75元,申请执行人吕榜民已经领取,并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宏审判员:刘江汇审判员:吴斌

书记员:杨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