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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占全与左光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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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占全,男,生于1968年1月21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左光锋,又名左建效,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534号赵占全与左光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光锋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善宏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