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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会玲与宁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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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会玲,女,生于1970年7月28日,汉族,教师,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县财险公司)。负责人王宁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3)庆中民终字第97号侯会玲与宁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县财险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