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占平,男,生于1971年6月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徐殿繁,男,生于1957年8月3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3)合民初字第149号张占平与徐殿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殿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善宏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